工作規則

僱用30人以上勞工之事業單位報核工作規則

 

一、事業單位應如何訂立工作規則
  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時即應依其事業性質、法令、勞資協議及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就以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工作規則審核,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
      
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二、訂立工作規則應注意事項 


  (一)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   事業適用之團體協
      
約規定者,無效。
  (二)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勞動基準法一致。
  (三)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該法第70條力求完整,確無必要者得
        
免列。
  (四)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五)送核之工作規則除依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事項、先行報備或核准事項應
        
先予審查外,其餘部分雇方亦得會商勞方檢附連署文件送核。
  (六)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應妥為處理。


三、工作規則報核應注意事項
  (一)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範本視實際需要酌為增減,但其增減內容不得違反規
        
定。
  (二)事業單位原有之勞動條件優於本範本規定者,仍應從其原有規定。
  (三)僱用童工、女工之事業單位應訂立有關保護條款。
  (四)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
      
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
      
主管機關報備。
  (五)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分支機構)之全部勞
        
工時,於報核時應視事業場所所屬縣市之數量一並加送。且於來函中敘
        
明事業場所名稱、地址電話,由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會同各場所
        
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
  (六)工作規則封面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信。
  (七)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1.申請函1份。
    2.工作規則(視事業場所所屬縣市之數量)。

 

 

 

 

 

承辦人:王小姐(電話:1999(02)2960-3456分機6356)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市中山路一段1617

傳真:(02)8952-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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