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r 20 Mon 2015 16:02
老闆們 注意了 公司不打卡 重罰60萬
- Apr 09 Thu 2015 11:25
臺北市104年第3次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 / 事業主一覽表
臺北市104年第3次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 / 事業主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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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事業單位名稱(代表人:○○○)/自然人(即○○○○○) |
違反勞動基準法條款 |
- Apr 09 Thu 2015 11:21
接受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應先取得健檢證明,確保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接受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應先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持該局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單,再前往經認可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由該局核付健檢費用,以確保自身權益。
為了維護勞工健康,並及早發現職業病,針對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的27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游離輻射作業)之勞保被保險人,只要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即可向勞保局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因實務上有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經審查是否符合資格,直接至醫療單位接受健康檢查,以致衍生付費爭議,故勞動部近期修正「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增加被保險人未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資格,直接進行健康檢查者,不核付檢查費用之規定,讓相關程序有明確的規範。
勞動部特別提醒,持有勞保局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單之勞工,應至「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如需更詳細的資訊,可向勞保局洽詢(電話:02-2396-1266,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網址http://www.bli.gov.tw)
- Apr 08 Wed 2015 08:11
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今(104)年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均應依法放假並給薪。此2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為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之前1日實施。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年落在4月5日,因此,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依規定則為同年4月4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同時,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該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4月4日「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 Apr 08 Wed 2015 08:02
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條件已放寬,符合續保規定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別忽視了自己的權益。
自103年12月13日起,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勞(就)保的資格條件,由原需於單位任職滿1年,放寬為任職滿6個月。勞保局提醒,符合續保規定的被保險人,別忽視了自己的權益,請主動要求投保單位向勞保局辦理續保手續。
勞保局說明,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修正,103年12月13日起,被保險人只要在服務單位任職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可於育嬰留停期間繼續參加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為了保障上述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每月針對前一個月首次請領育嬰津貼且符合續保資格,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主動發函通知所屬投保單位,說明相關育嬰續保規定及辦理手續。被保險人如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只要由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網路申辦單位亦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辦理續保手續。
- Apr 08 Wed 2015 07:59
勞動部加強維護勞工作業安全,執行春安檢查2700餘家事業單位。
勞動部為預防春節期間(104年2月1日至2月23日),民間高危險因行業從事歲修或趕工,疏忽作業安全而發生災害,或業務忙碌可能有勞工超時工作之情形,於今(104)年初執行「春安期間加強職業安全實施計畫」,動員所有檢查人力加強實施勞動檢查,計畫期間共對2,752家事業單位實施檢查,處以罰鍰239廠(場)次(罰鍰金額699萬元)、停工64廠(場)次,詳如附表。
- Apr 04 Sat 2015 21:13
七職類禁用派遣工 雇用上限3% 2014-02-08
- Apr 04 Sat 2015 21:09
中天新聞》沒特休、加班費 特力屋等21家企業挨罰
- Apr 04 Sat 2015 21:05
勞基法修正通過 勞工債權升至第一順位 20150121 公視晚間
- Apr 04 Sat 2015 20:57
【2015.01.20】勞動檢查法修正 保障職場吹哨者 -udn 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