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虛報薪資補帶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駿逸/台北報導】2012.04.09 04:07
北區國稅局正就公司冒用人頭虛報薪資的情況,嚴加管理,北區局強調,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人也會觸犯稅捐稽徵法,要負刑事責任。北區局舉例說,最近查獲一家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取得現職員工的配偶或親屬身分資料,無僱用的事實,卻謊報這些人員薪資。
北區局分析發現,這些所謂的員工,彼此間都有親屬關係,而且,當年度申報所得都很低,或根本沒有應納稅額。稅務機關進一步清查後發現,公司支付這些人頭的支票,兌現人均為該公司使用的人頭帳戶,顯見資金有回流情形,因此確認這家公司虛報薪資。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沒有僱用員工的事實,千萬不要冒用人頭虛報薪資,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已有虛報薪資的情況,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2012/04/09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薪資與扣繳憑單不符:罰則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藉由填製虛假不實的薪資印領單或薪資表等會計憑證方式,
達到虛報薪資目的,除了會被依法補稅外,
還會對營利事業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負責人也將觸犯刑法及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被移送偵辦刑責。
虛報薪資 補稅帶罰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5月19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有公司因營業虧損,不用繳納營所稅,卻還是違法虛報薪資。官員表示,經查證該公司確有虛報,不但薪資費用被剔除,還要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短漏報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公司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照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的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中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檢舉人檢舉,甲公司虛報薪資80萬元,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同意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
雖然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國稅局仍依甲公司漏稅額13萬6,000元(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17%營所稅率),處以2倍以下罰鍰。
另外,國稅局也正嚴加管理公司冒用人頭虛報薪資的情況,官員強調,公司若經查獲以人頭虛報薪資,除了上述之補稅及處罰外,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人,也因此觸犯稅捐稽徵法,須負刑事責任。
國稅局官員提醒,公司若沒有實際僱用員工的事實,千萬不可冒用人頭虛報薪資,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打工族成人頭公司虛報薪資500萬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7月27日下午3:39
國稅局表示,部份公司行號利用學子打工虛報薪資,近日接獲檢舉查獲某公司98年度虛報薪資500多萬元,提醒社會新鮮人及打工學生,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薪資單金額與實領金額是否相符,千萬不可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也不可在空白的薪資單上簽名、蓋章,避免遭不肖雇主利用,成為逃漏稅的工具。
(黃悅嬌報導)
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出南部某公司98年度利用虛報薪資逃漏巨額所得稅,國稅局依據檢舉人提供線索,進一步搜集相關資料查核後發現,這家公司提供的98年度員工薪資請領清冊中,有20多位員工的薪資每月都是20,000元,98年全年薪資都同為240,000元,然而公司卻無法提出這些員工的出勤紀錄、工作內容及投保資料,經實地訪查這些員工,大部分人員都表示從未受僱於這家公司,少數人員則表示只有暑假曾在這家公司打工,但並未領取這麼多的薪水。由於事證齊全,業者終於坦承確有虛報薪資的情形,國稅局最後認定其98年虛報薪資共計500多萬元,公司除了必須補繳稅款130多萬元外,還需額外負擔100多萬元的罰鍰。
為了遏止營利事業利用人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各區國稅局近年來都運用電腦交查資料後選定對象,進行專案查核,若查獲公司行號確有虛報薪資逃漏稅捐,除了補稅還須依法處罰,公司行號如果涉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等情節,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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